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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院人员采购药品收回扣以商业贿赂罪究刑责 [打印本页]

作者: kjgj    时间: 2006-7-12 03:47
标题: 医院人员采购药品收回扣以商业贿赂罪究刑责
医院人员采购药品收回扣以商业贿赂罪究刑责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十届全国人大22次会议闭会 刑法修正案(六)获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

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医院人员采购药品收回扣以商业贿赂罪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读: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ILIKECT    时间: 2006-7-13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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