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影在线

标题: [求助]我是搞影像的女医生,我有怀宝宝的权利吗? [打印本页]

作者: hanhanyyff    时间: 2006-9-2 05:22
标题: [求助]我是搞影像的女医生,我有怀宝宝的权利吗?
大家好,我是刚从事ct工作刚结婚的女医生,准备要个小宝宝。由于职业原因,我和我得家人都非常担心小宝宝将来的健康,身边也没有从事影像工作生过宝宝的,请专业人士或从事ct工作生过宝宝的姐姐给点这方面的资料,万分感谢!!!
作者: wrh2005    时间: 2006-9-2 05:56
没事,我科有一同事小孩已五岁了,健康聪明。关键是计划孕前三个月及刚怀孕的前面三个月不要接触放射线(不投照,不上机操作,到相对独立的房间写报告可也,不值班这一点相信你科同事能理解)。搞放射工作还是早生宝宝好。
作者: hanhanyyff    时间: 2006-9-2 07:17
首先表示感谢,你所提的条件我们医院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防护措施相当差,刚开始墙壁计划不涂铅粉,后来主任再三申请才勉强涂了一面靠操作间的墙,你说这是什么条件,基本保障都没有,哪能有其他的哦。
作者: songdw67v    时间: 2006-9-3 02:21
那自己多注意防辐了。
作者: subeimei    时间: 2006-9-3 18:45
你好,我也是一位ct室女医生,也准备要小孩了,根据《放射卫生防护》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你可以向领导申请调出科室隔离射线,他要是不同意你就说以后要是生个畸形儿让他负责,看他怎么说!
作者: 腊月梅雨    时间: 2006-9-4 07:04
依我看停薪留职或都是转科要不就改行,x线损伤太大了,我的头发都掉了大半了.健康要紧后代更要紧!
作者: 为影像狂    时间: 2006-9-5 01:02
强烈要求《放射防护法》加入对育龄女医生的职业暴露防护,我也想要宝宝了,有点害怕
作者: 笑笑天    时间: 2006-9-6 06:31
可以转冈的啊.我科女同事都可以提前三个月转到防保科直到生了bb休完产假再回的
作者: suncl    时间: 2006-9-6 16:43
提前申请转岗,要是领导连这都不批准就太没人性了,这样的医院不干也罢。
作者: dr.king    时间: 2006-9-7 04:58
只要防护得当,宝宝不会有问题的。
作者: 3170338    时间: 2006-9-8 06:07
(1988年4月2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 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
  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 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 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一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
作者: dyqct    时间: 2006-9-13 16:16
大家说的很好,是应该注意.但也没那么可怕.
作者: Little330    时间: 2006-9-26 05:49
医院的领导才没有那么好,同意转岗,我以后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所以,烦恼啊.恐怕只能辞职改行去.
作者: hanhanyyff    时间: 2006-9-29 03:59
医院领导才不管我们,恐怕只有辞职了




欢迎光临 医影在线 (http://bbs.radida.com/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