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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放射补助 [打印本页]

作者: shexf    时间: 2006-12-25 20:27
标题: 放射补助
放射补助的请看国人事发2004年.27号文.
一类9元.二类7元.三类5元.
作者: 牟言科    时间: 2006-12-26 02:44
每天的补助数额?
作者: 731208    时间: 2006-12-26 03:21
请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作者: dyqct    时间: 2006-12-26 03:34
标题: 回复:放射补助
以下是引用牟言科在2006-12-25 18:44:00的发言:[br]每天的补助数额?

作者: ilikect    时间: 2006-12-26 04:23
放射是2类,每个工作日7元
作者: xbh    时间: 2006-12-26 05:14
是不是真的啊?现在好像一个月就50元吧。比其他的多20元啊!
作者: yanggu6869    时间: 2006-12-26 06:23
真的啊?太好了
作者: ysxyy    时间: 2006-12-26 07:46
我们一月才四十块,这就算不错了,全院最高;
什么时候才能拿到一天七块呀
作者: zyx168    时间: 2006-12-26 19:16
谢谢!楼主。
作者: shexf    时间: 2006-12-26 21:01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作者: wlq66556    时间: 2006-12-27 01:56
我们每月才24元,该死的卫生局
作者: kjgj    时间: 2006-12-27 02:31
我们的福音!!!!
作者: 仲景传人    时间: 2006-12-27 04:09
是真的,不过我这里还没执行,细则中放射属2类人员,b超属3类人员,检验属4类人员,中药人员及病理人员都有。
作者: 万水千山    时间: 2006-12-27 08:31
上有硬政策,下有土对策,你拿头有何办法?
作者: 千里草    时间: 2006-12-27 22:55
细则有吗,能提供看看吗
作者: 千里草    时间: 2006-12-27 23:31
有详细的文件吗
作者: 千里草    时间: 2006-12-28 18:19
发个细则
作者: 余辉    时间: 2006-12-30 04:15
放射补助是什么啊?不认识不认识
作者: 牟言科    时间: 2006-12-30 06:10
2004年发的文件?我们这里竟然都没有知道的!?
作者: 千里草    时间: 2006-12-30 18:13
仲景传人同志:
    你见到细则是那个文件上,发出来我们看一下可以吗?谢谢
作者: 千里草    时间: 2006-12-30 18:48
ilikect :
   放射是二类,那文件上说的,能给发出来看一下,是那几号文件。
作者: 仲景传人    时间: 2006-12-31 04:52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作者: daxiasusu    时间: 2007-1-1 19:55
文件是没错,但已经过去两年了,有那位同仁现在拿到手了。我们好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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