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影在线
标题:
放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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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景传人
时间:
2006-12-31 05:10
标题:
放射津贴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 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作者:
杏林小混混
时间:
2006-12-31 05:39
我们这是60园
作者:
三人行必
时间:
2006-12-31 07:18
我们这里津贴也是60元,我们从事有害工作,对身体的损害似乎是应该的,文件已发布3年了,真有点天高皇帝远的感觉,前些日子才听说,今天楼上战友又提起,但要真正按标准执行就难了,按规定从事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当属二类,我们的钱不是白拿,每天不知要牺牲多少忠诚的卫士。
作者:
chs003029
时间:
2006-12-31 07:26
我们只有40
作者:
13081830109
时间:
2006-12-31 15:18
我们才24元 够悲哀的吧
作者:
zyx168
时间:
2006-12-31 18:28
谢谢!
作者:
小芹菜
时间:
2006-12-31 20:55
我们也是60元,呵呵!不过好久没做本行工作了!
作者:
牟言科
时间:
2006-12-31 23:23
谢谢,这个文件还没有听说过!
作者:
lushijun
时间:
2007-1-1 07:52
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争取吧!
作者:
qnll
时间:
2007-1-1 18:57
我们没有
作者:
gutianhao
时间:
2007-1-1 22:55
我们不发,要也不给。
作者:
wangzhanshuang
时间:
2007-1-1 23:30
我们才21
作者:
hxchang
时间:
2007-1-2 03:29
医院不按文件执行,我们有什么办法?
作者:
无级
时间:
2007-1-2 06:53
能否上传原件复印件
作者:
qizg200510
时间:
2007-1-2 19:26
我们这里与11楼情况一样,不知河北省有无此类文件?
作者:
baowoji
时间:
2007-1-3 05:57
我们45元/月
作者:
honghuqitian
时间:
2007-1-3 17:07
卫生防疫津贴与医疗卫生津贴是两个概念。前者不关我们的事,后者才是。据我所知,河北省发文规定,后者参照前者的标准发放。
作者:
千里草
时间:
2007-1-3 23:44
请问这是那个文件上的规定,不是你们当地的细则吧!
作者:
wjtwjt
时间:
2007-1-8 00:52
政务公开喊了这么多年了,这份国家文件居然绝大多数同志不知道,真是悲哀.这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作者:
风云01
时间:
2007-2-1 20:11
太好了,院长说只要有文就给发.
作者:
wy232326
时间:
2007-9-20 00:36
我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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