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影在线
标题:
谁有2004年的关于发放放射防疫津贴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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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62122
时间:
2009-8-6 01:04
标题:
谁有2004年的关于发放放射防疫津贴的通知文件?
各位同道:
最近,本单位放射人员向领导提出增加放射津贴,头头说必须要拿出红头文件来才有说服力。故而在此发帖求助,不知谁有2004年卫生部下发的原始文件,必须是加盖公章的?在哪一个网站有下载?务必要各位难兄难弟帮忙。在这里先感谢了!!
作者:
黑白光影
时间:
2009-8-6 05:12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作者:
liaizhi
时间:
2009-8-6 06:57
怎么没有加盖公章啊?
作者:
bmw011
时间:
2009-8-6 08:08
自己刻一人就行了
现在我院就按这个执行
作者:
黑白光影
时间:
2009-8-6 21:40
标题:
回复:谁有2004年的关于发放放射防疫津贴的通知文件?
以下是引用
liaizhi在2009-8-5 22:57:00
的发言:
[br]怎么没有加盖公章啊?
应求加盖上了公章(不是公家的公,是公母的公)。嘿嘿!!!
--------------------------------------纯属玩笑
作者:
362122
时间:
2009-8-7 18:25
无公章头头不认帐啊!有谁知道哪一个网站有原始文件下载??
作者:
cainiao003
时间:
2009-8-8 00:17
找了好久,都没有
作者:
wg80882003
时间:
2009-8-13 00:12
你们院长也是的,领导们少嫖一次,你们的津贴随便就出来了,公家的钱,何必搞得这么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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