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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斌的超声世界
作者:张华斌教授
中华医学会各地分会(被众多医师诟称为二政府)又在假称政府民义要求各级医师参加所谓的《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考试。中华医学会这种与国务院的政策决定背道而驰的行为值得大家唾弃!
下面发一篇最近的新闻链接和我以前写的一篇旧文《<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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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中华医学会发布《中华医学会关于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复训工作的通知》,要求2007年(含2007年)以前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的人员参加复训并考试换取所谓的《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这就是被广大医务工作者深恶痛绝的“上岗证”。医学会还明确指出,没有所谓的“上岗证”,操作和使用医疗设备就是违规,但就目前所能查到资料来看,中华医学会的此项通知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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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2012年的通知中并没有提到要求换证的法规依据和授权机构。由于中华医学会本身只是一个在民政部注册的民间机构(尽管级别似乎很高),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它发布的通知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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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当初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卫生部实施,卫生部则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培训考试,由卫生部门颁发证件,因此该证件在当年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取消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的行政审批。就是说自上述决定发布之日起,《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便不再具有存在的法律依据,医生操作相关医用设备不再需要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中华医学会也自然失去了组织相关考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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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国务院已经取消《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的行政审批后,有关既得利益机构不是抓落实,而是挖空心思玩小聪明,他们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一些所谓条文来维持自己的利益。这就出现了2012年所谓的换证工作。根据组织“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的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说,他们的最新法律依据是《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按照这两个文件精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用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但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考核方式和具体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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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声称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2012年度“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命题和评分工作,委托中华医学会级相关分会实施。但前述的两款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授权卫生部有组织此项能力考评工作的权利,卫生部是自我授权。(卫生部现已经改名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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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根据前后文理解,这里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拥有和使用该设备的单位,而非特定的机构,更不是什么“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中华医学会。其实,每个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人员都必然经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本不需要医学会多此一举。
总之
1.所谓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已经被国务院取消,不再具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2.所谓的“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工作”是卫生部下属的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曲解相关法规,自我授权的违规行为。
3.“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工作”是中华医学会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狼狈为奸,以圈钱为目的组织的违规考试。
4.中华医学会颁发的所谓《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只是一个民间机构颁发的资格认证书,不具有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
新闻链接
(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涉及领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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