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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告之]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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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0-31 0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隋笑飞 黄小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本贴已被 黑白光影 于 2009-10-30 22:49:41 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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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0-31 05:27 | 只看该作者
好好好!
我们医务人员还不如贼呢,以前给我们带的紧箍咒太重了,终以改了
那个医生不想让病人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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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10-31 05:51 | 只看该作者
好啊
天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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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10-31 06:1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确实那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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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10-31 14:32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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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1-1 03:25 | 只看该作者
对医生仁慈些,少些束缚,对患者未必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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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11-1 06:3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医院!
大部分责任应该是国家社会承担!不能全抛给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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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1-1 06:55 | 只看该作者
没意思,现在病人不喜欢走法律途径,而是闹,而政府只会做和事老,动员医院培偿了事。人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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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1-2 02:52 | 只看该作者
人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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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11-2 0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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