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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资格证每5年换一次证是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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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0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岗资格证每5年换一次证是胡闹!!一次换证要花费2000多元人民币,劳民伤财!影像医生是弱势群体,任卫生部、医学会宰割!无语!遗憾的是没有人站出来、联合起来质疑并反对!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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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6-23 06:42 | 只看该作者

讨论

我认为有执业医师证就足够了,上岗证是不是上级部门为了赚钱才搞的,5年考一次,那全国近万台ct,每台ct按3人计,5年的考试费用就是6千多万,我认为没多大必要,国外发达国家都考吗?出发点是好的,可是最终往往变成变相赚钱。就像继续学分教育,现在花钱就可买,不知道有啥用

[本贴已被 zhangzhongshou 于 2007-6-22 22:43:45 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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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6-23 06:43 | 只看该作者
不会吧,头一次听说要那么多,不过我们都会叫医院去搞,自己换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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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6-23 15: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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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6-23 19:0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考试应该是一个门坎 过了就不应该在考 如果在考那就是变相收钱了!!!!!!!!!不知道大家同意我的说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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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6-23 22:05 | 只看该作者

2007ct上岗换证

[贴图]2007ct上岗换证部分学习图片
http://www.radida.com/radinet/read.php?tid=22641

★★★今年我参加了,花费在700元左右,单位报销,感觉还可以。


[本贴已被 jiajie 于 2007-6-23 14:08:28 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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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6-24 02:52 | 只看该作者
大型仪器上岗证对规范化管理无疑有好处,但5年还得再换就过份了。临床医生这么大的手术都做了,也没听说要什么上岗证。难道卫生部、医学会官员真的认为影像技术含量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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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6-24 04:51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楼主!学习是好事,但现在上级主管部门却当成赚钱的工具,比如我们县现在晋级取消了外语考试,马上人事局就加上一个什么道德考试,只要你交200元钱就行,比外语考试钱还多!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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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7-6-24 23:1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直接考mri并已拿到上岗资格证,想再去考ct,一想到5年换证考试要花一大笔钱就立刻打消了再次考试的念头。
做医生真的很苦很悲哀,不停的考试成为一生的负累,没有寒暑假,感觉每天都在上班。社会制度的混乱、人际关系的尔诈,人的一生就这样度过,真是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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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6-25 01:01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新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在文件的第二章中只是提到了放射工作人员证,没有要求有大型设备上岗证才能从事放射诊断与操作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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