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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各地两会医改新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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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联体建设亟待加强顶层设计】北京市政协委员、煤炭总医院副院长张斌:(有关医联体建设)我们总觉得缺少一个顶层设计。怎么把医联体这个好事做好,至少我们现在没有看到医联体的转诊标准、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规范,以及我们如何统计和看待医联体的发展,这方面的数据、统计量化考核,在顶层设计当中都没有。我们这次调研很辛苦,走访了很多地方,始终拿不到一个确切的、全面的、完整的信息出来。我们也在想,顶层设计不好,下面干什么的都有。

【设专项资金促进市医院向郊区疏解】北京市政协委员、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介绍,此次政协医药卫生界将集体提交一份界别提案,建议应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市属医院向郊区疏解力度,促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

医疗价格改革将有升有降】在北京市政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保统筹协调联组会上,副市长张建东说,2015年将分期分批出台一些价格改革方案,一些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项目价格要适当提高,同时降低部分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测和检验项目价格。

【建议医院“售后”遭医生“抗议”】同样是在上述会议上,有委员提议要医院提供“售后”服务,北医三院副院长高炜表示,“医疗是个特殊行业,对病人的随访不是靠IT或问卷可以解决的。”话音刚落,场上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

【北大医院大兴南院将动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记者从西城团的小组讨论中了解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大兴南院区年内将开工,预计三年建成。该院借助自身儿科、妇产优质医疗资源,将设立600个儿科妇产床位,占总床位一半。

【“拒收红包协议”带来更多红包】“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要求5月1日起开始实施。结果,我们医生拿着协议跟患者签字时,红包反而多起来了。”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副院长徐凤芹,在海淀团说起一个让全团代表啼笑皆非的事情。

【京冀签署框架协议 异地就医北京报销】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务咨询会上,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工作在北京但生活在河北人群的就近就医问题,将按照异地安置的政策,居住地就医、北京标准医保报销。北京已与河北签订框架协议,基本原则是在北京参保、居住在河北的人群可以按照北京异地安置的政策实现就近就医,再按照北京医保标准进行报销。

跟北京一样,其他地方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医改积极建言献策。

【上海:社区应长期有药 家庭医生主职看病】上海市人大代表刘诗强:希望可以加快实行社区医生制度。对诊断清楚的、需要长期用药的,比如说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社区应长期有药。社区医生主职是看病,而不是配药。有时间做一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干预。大医院主要是看疑难、急性、控制不好的疾病。

【内蒙古:亟待建立儿科医生长效培养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朱华:带着《关于建立儿科医生长效培养机制的建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儿童白血病的大病救治的建议》《警惕一次性PVC输液器对高风险人群的可能毒性》3份提案参加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令她欣慰的是,《关于建立儿科医生长效培养机制的建议》作为医药卫生界别的联名提案得到众多委员的认可。

【浙江:医药分开后应紧跟付费制度改革】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裘云庆:建议将改革医疗付费制度作为下一步医改的切入口。他认为,在现行的医院筹资、医生激励机制未变的情况下,即使解决“以药养医”,也必然由于医疗付费制度而产生和放大以其他方法(如化验、检查等)养医的问题,无法很好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事实上,各地的改革行动也正如火如荼。

【甘肃界定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甘肃省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严格界定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并提出确保这些群体应救尽救,而且重点救助对象应占当地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镇江构建“三位一体”医疗损害风险共担机制】镇江市卫生局等6个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完善医疗风险共担机制。患者进入医院诊疗,如果不幸出了问题,是医疗机构、医生的责任,可以有医疗责任险作为保障;是医疗意外,即医院没有责任,但对患者而言造成一定的损害,可由医疗意外险来保障;对于目前医疗水平尚不能解决的问题,虽然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对医院而言没有过错,可由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承担。

公立医院改革单位不得进行药房托管】湖北省卫计委针对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出台管理意见表示,不反对公立医院进行药房托管,也无意推广这种模式,但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单位不得开展药房托管工作。管理意见明确了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制度。托管医院可以向经营企业暂收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执行、保障药品质量、药害事件赔付、药品配送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等,但不得超过医院上年度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0%;医院不得挪用保证金利息,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医院应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不得再收取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源自: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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