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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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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注册管理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证,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其他情形的。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刑事处罚的;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成绩管理
(1)考试分数的公布: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生考试正式分数将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2)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
(3)考试分数: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卷面答题的原始分数医学.教育网整理。

三、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政策: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临床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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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09: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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