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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疗器械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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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0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发文:取消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原创 2016-01-26 影影 医学影像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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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新乡影像诊断中心的老师从网上找到正式文件,在国务院2004年发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160条为“取消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那为啥目前还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考试呢,让小编细细分析下!

首先,已被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考试是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7日卫生部令第43号)法律依据设立的,里面关于上岗证考试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按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统一制定使用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和办法,印制《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技术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七条 第三节 未经考核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擅自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操作,并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之前确实有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但是2004年5月19日之后,以上暂行办法被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便无法律依据了。

虽然半年后,2004年12月31日卫生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重新制定了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其内涉及相关上岗证考试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报告: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但是对比前后两次文件的内容,最新的规章只是提及使用人员需要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等相关精神,并没有任何具体或者明确的条例规定,即卫生部已不再组织相关考核及认证。因此按照最新精神,我们可以理解为上岗证培训证书可以类似于临床医生的处方权,即取得医师资格或者技术资格后,在当地成功注册,经过所在医院的考核合格后即可从事相关岗位。

不过现实情况是,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考试仍然每年举办,只是合格证的盖章为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该中心成立于1998年12月,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承担全国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无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所发出的合格证书当然也无法律效应。

当然参加考试也不是啥坏事,而且现在考试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且已无使用年限的限制,部分医院还报销住宿和来回车费,所以同行朋友们姑且可以把考试当做一个督促自己学习的机会吧。

引用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张华斌教授的总结<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合法吗?(点击看全文)?:
1.所谓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已经被国务院取消,不再具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2.所谓的“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工作”是卫生部下属的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曲解相关法规,自我授权的违规行为。
3.“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工作”是中华医学会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狼狈为奸,以圈钱为目的组织的违规考试。
4.中华医学会颁发的所谓《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只是一个民间机构颁发的资格认证书,不具有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

绝对的业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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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1-27 08:1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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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2-17 09:33 | 只看该作者
解释的正确到位,建议呼吁相关用人单位不要纠缠所谓上岗证,只要有医师、技师证和相关的进修、培训就可以啦。
像用手机的人用智能手机还要上岗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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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5-30 15:04 | 只看该作者
买设备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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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0-13 08:3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
搞诊断的执业医师证里明确写了“医学影像诊断和放射治疗专业”,这是受执业医师法保护的证件。
搞技术操作的考过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拿到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和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是人社部和卫生部两家承认的,也应当具备了相应的操作大型设备的资格。
所以,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的存在本身就没有必要,更何况是现在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其审批权限!畸形的利益观和权利欲的延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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