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市工人张海超经过“开胸验肺”终于为自己得出“尘肺病”的正确诊断,维护了自己的权力。但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竟受到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此事一出,舆论再次哗然:“开胸验肺”医院该批吗?
做出正确诊断是医生的权力和义务
的确,张海超怀疑自己得了尘肺病应该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治。如果他在去郑大一附院之前没有去郑州市职防所,郑大一附院应该要求他去职防所进行诊治,不应该首先对患者实行“开胸验肺”。但是,张海超曾经多次去过郑州市职防所,职防所不是以“用人单位不出具相关证明”为由不给张海超诊治,就是做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错误诊断。这才使张海超不得不来到郑大一附院求诊的。在这种诊断有争议的情况,病理检查结果是诊断的金指标。因此,郑大一附院医生在反复告知患者危险性后对患者进行“开胸验肺”并无错误。胸部一打开,医生用肉眼就看到了张海超肺上的大量粉尘,最后在病理检查中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做出尘肺病的诊断有什么错误?
张海超在得不到职防所正确诊断的情况下,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尘肺。如果郑大一附院做出正确诊断也会受到批评,那么,以前对张海超进行尘肺诊断的这些医院都该挨批。
为病人做出正确诊断是医生的权力和义务,医生有权利履行医生的职责,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手段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不能受到任何政治、社会等非医疗因素的影响。郑大一附院的做法正是医生基于患者的病情做出的合乎医疗规范的基本行为和医生的权力。难道让医生睁着眼睛说瞎话,看到尘肺不说,也随着职防所告诉病人是“结核病”吗?如果医生讲真话都要挨批,那医生还有什么权力?在河南省卫生厅眼里还有什么是非可言?
诊断尘肺≠诊断职业病
河南省卫生厅称:对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的理由是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其实,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只是做出尘肺病的诊断,这是对患者疾病做出的诊断,并不是诊断了职业病。
在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条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这一规定中,诊断职业病需要四个条件:①患者必须是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者;②疾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③必须有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历史;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比如说汞中毒是一种疾病,也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中的一种。但它可以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接触了汞引起中毒,也可以在家中误食了含汞的物质或接触到水银而引起。那么,前者属于职业病,而后者则不属于职业病。因此,郑州市职防所在诊断张海超的疾病前要求他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后才能做出诊断。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做出尘肺病的诊断并不等于诊断了他职业病,尘肺病是否因从事职业劳动所致还需要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防所在调查张海超的劳动环境后才能确定。所以,郑大一附院的诊断无丝毫错误。河南省卫生厅连职业病诊断的基本概念都不清楚,还有什么权力发布这种通报?
张海超尘肺事件谁该挨批?谁没有资格?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在诊断职业病时,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而郑州市职防所即不去患者的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也不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甚至无视其他医院的诊断(包括我国职业病诊断的最高资格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拒不为张海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而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市职防所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他们对职业病的漏诊,造成该企业不断出现职业病患者。这种做法何只于挨批,而是对人民的犯罪!这种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医院才应该是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院,河南省卫生厅的这种不分是非的做法才应该挨批!如果不能明辨此次“开胸验肺”事件的是非,我国还可能会有更多的张海超患者出现,人民的健康有谁来保证?
转自蔡皓东医生博客
http://ditancaihaodong.blog.sohu.com/129758174.html?act=1251340233634#comment
《健康报》对该文亦有登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