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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鼠爱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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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放射补助210了,国家有文件(河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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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08-7-22 13:3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国家的具体法律硬纲文件,只是一些地方的规定,这样产生的结果是;天下大乱,各自为政,希望国家确实能拿出一个纲领性文件,具体指导地方老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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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08-7-24 00: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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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08-7-30 00:5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出台按比例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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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08-8-5 00:52 | 只看该作者
参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疾病控制工作人员卫生保健津贴执行,是7—9元/天,可是大多数领导就是不执行。因为钱要从本单位出,疾病控制中心是财政出,不执行的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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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08-8-5 06:07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9-30  点击:13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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