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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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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战友,有谁知道我们搞放射的属不属于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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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1-17 20:18 | 只看该作者
绝对是,但太多地方放射医生没不到特殊待遇,我们医院简直比后勤还要差的多,属于下下等,唉……到哪反映呢?现在的医院还要改革,企业制,院长说了算,你不干有人干,找谁说理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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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1-22 04: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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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现就主要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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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1-24 18:1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原来是国有医院现在是私人医院,我也是从国家的主人到受资本家剥削的奴隶,感慨很深呀!劳保现在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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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1-29 00:48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有害无害都无所谓了,要国营医院还可以,民营医院管你死活,要干就干,不干拉倒。
我们医院算是一所相当有规模的民营医院了,院长(董事长)骨科的,在本地算有名气专家,经常来辅助科室找事,还经常说:“向你们这种人我一抓一大把,干了干,不干就走”。别说补贴了,工资都快向护士看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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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2-23 05: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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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6-3-9 00:52 | 只看该作者
绝对是~~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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