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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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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2-31 0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 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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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2-31 05:3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是60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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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2-31 07:1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津贴也是60元,我们从事有害工作,对身体的损害似乎是应该的,文件已发布3年了,真有点天高皇帝远的感觉,前些日子才听说,今天楼上战友又提起,但要真正按标准执行就难了,按规定从事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当属二类,我们的钱不是白拿,每天不知要牺牲多少忠诚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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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12-31 07:2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只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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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2-31 15:1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才24元  够悲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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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2-31 18: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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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2-31 20:5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是60元,呵呵!不过好久没做本行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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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2-31 23:2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这个文件还没有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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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1-1 07:52 | 只看该作者
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争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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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1-1 18:5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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