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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战友,我们这些非职业病医院可不可以下尘肺或矽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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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8 1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附近的煤矿特别多,一但给病人下了矽肺的诊断,病人就可能去找到曾经工作过的煤矿要求陪偿大笔资金.我们院长怕得罪了矿主,叫我们不准这下矽肺的诊断,哪怕病人已经的二期或三期也不准写,只写有结节改变就行了,说下矽肺诊断的只有专门的职业病医院才有资格.请大家都发个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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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8 22:3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我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传到“技术文摘”栏目,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是其中的几条细则: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二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此可见,职业病并不是随便哪位医生或医院就可以下诊断的,你们院长的规定并非毫无道理的。

[本贴已被 翁志蓬 于 2006-1-8 14:36:49 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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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9 00:36 | 只看该作者
职业病并不是随便哪位医生或医院就可以下诊断的,但我们影像专业医生(结合职业史)可以提示诊断可能,建议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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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6-1-9 02: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翁站长,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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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9 02: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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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9 23:4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病人影像符合尘肺表现,又有粉尘接触史,我们可提示诊断,意见一定不要下死,但一定要下。如“结合临床考虑......建议进一步检查”“......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检查”等,工作中应把握一个尺度,就是:既体现出我们的业务能力,又给自己留足后路。——自己的体会,不知对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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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2-5 07:3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地级市卫生局硬性规定非职业病治疗机构放射科报告如下格式:双肺弥漫性粟粒样结节影(团块影...),建议赴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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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2-23 05:54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传到“技术文摘”栏目,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是其中的几条细则: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二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此可见,职业病并不是随便哪位医生或医院就可以下诊断的,你们院长的规定并非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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