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影在线

搜索
查看: 17986|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放射人员补助补贴标准官方文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9 1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2 赞同赞同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14-11-20 10:58 | 只看该作者
天刹的、我们一毛都没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4-11-21 23:3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每月500元,还有600元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4-11-24 10:08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等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2004年

001017472 (284 KB, 下载次数: 263)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2004年_页面_3.jpg

001017473 (291 KB, 下载次数: 159)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2004年_页面_4.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4-11-24 10:11 | 只看该作者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4-11-28 11:06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正式的文件,我们不承认这些,现在我们一分钱都没有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4-11-28 13:49 | 只看该作者
板凳很辛福  我们一天1元  文件是出来了  谁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4-12-1 19:0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没有谁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4-12-1 19:0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没有我谁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4-12-5 14:4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每月60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