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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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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2-25 2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放射补助的请看国人事发2004年.27号文.
一类9元.二类7元.三类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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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2-26 02:44 | 只看该作者
每天的补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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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2-26 03:21 | 只看该作者
请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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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12-26 0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放射补助

以下是引用牟言科在2006-12-25 18:44:00的发言:[br]每天的补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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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2-26 04:23 | 只看该作者
放射是2类,每个工作日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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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2-26 05:14 |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真的啊?现在好像一个月就50元吧。比其他的多20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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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2-26 06:23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啊?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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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2-26 07:4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月才四十块,这就算不错了,全院最高;
什么时候才能拿到一天七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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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12-26 19:1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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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6 21:01 | 只看该作者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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