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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金贴发放标准现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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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0-20 2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辈们谁有关于放射金贴发放标准现行文件传个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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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0-21 02:00 | 只看该作者
从事放射工作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每个工作日7元,每月应得补贴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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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10-21 07:03 | 只看该作者
顶楼上。这是二级医院标准。也就是县、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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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10-21 07:20 |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因为我就是县市级的,所以没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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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10-22 23:22 | 只看该作者
放射金贴发放标准现现在还没有正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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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0-24 19:51 | 只看该作者
【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4-3-25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执行日期】:2004-3-25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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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6 02: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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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0-28 16: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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