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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站长关注一下基层放射人员的保健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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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2-27 0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放射津贴没人重视!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文件才好!全国放射界的同行们应该共同呼吁以下,特别是基层的同志条件差更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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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2-27 14:25 | 只看该作者
放射津贴按网上文件要求每天应该7元钱,看看各地市、各县、各乡镇的同行们,你们拿了多少?我们直今还执行着每天0.7元,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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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2-27 21:23 | 只看该作者
是啊,我拿60元。搞放射这块在基层是苦,基本的权力没有保障,休假,津贴,都不行的,现都是科院领导自己想怎么安排就怎么着了,完全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但是为了生活也是没有办法的,现在用命挣钱,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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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2-28 00:00 | 只看该作者
一、医疗卫生津贴与卫生防疫津贴是两个概念,范畴不一样。大家关心的放射津贴就是指前者。
二、相关文件:
1.《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979年12月30日
2.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这个国家文件是针对防疫人员的,不关我们的事!!文件中只有这句跟我们有关“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3.各省也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其中河北省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津贴参照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执行,河北省的战友每天7元。我是浙江省的,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我省转发的文件内容与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一样。我院是按浙江省97年的医疗卫生津贴文件执行的。(我现在每月65元,临床均为30元。)所以各位战友一定要找出直接的相关文件,在空喊是没用的。河北省的文件下载:http://www.sdhct.com.cn/radinet/read.php?tid=8471(真羡慕河北省的战友,一切按文件办事。我的同事调侃说:河北省里领导肯定有放射界的人,否则不会有这么好的文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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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2-28 0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请站长关注一下基层放射人员的保健费吧!

以下是引用honghuqitian在2007-2-27 16:00:00的发言:[br]一、医疗卫生津贴与卫生防疫津贴是两个概念,范畴不一样。大家关心的放射津贴就是指前者。[br]二、相关文件:[br]1.《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br]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br]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br]一、发放范围和标准[br]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br]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br]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br]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br]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br]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br]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br]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br]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br]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br]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br]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br]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br]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br]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br]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br]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br]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br]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br]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br]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br]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br]二、发放办法[br]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br]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br]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br]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br]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br]三、享受范围[br]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br]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br]四、实行时间[br]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br]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br]1979年12月30日[br]2.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这个国家文件是针对防疫人员的,不关我们的事!!文件中只有这句跟我们有关“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br]3.各省也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其中河北省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津贴参照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执行,河北省的战友每天7元。我是浙江省的,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我省转发的文件内容与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一样。我院是按浙江省97年的医疗卫生津贴文件执行的。(我现在每月65元,临床均为30元。)所以各位战友一定要找出直接的相关文件,在空喊是没用的。河北省的文件下载:http://www.sdhct.com.cn/radinet/read.php?tid=8471(真羡慕河北省的战友,一切按文件办事。我的同事调侃说:河北省里领导肯定有放射界的人,否则不会有这么好的文件。哈哈)[br][br]

你这个文件太老了,不中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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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3-1 22:29 | 只看该作者
太过了,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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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3-2 01:47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呼吁,同志们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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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05:48 | 只看该作者
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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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6-24 00: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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