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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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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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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师自由执业

第十三条 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
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中所称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医师是指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中
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是指从事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和病理诊断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具有放射、超声、病理专业上岗证,从事相应专业的,并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以上的技术人员可参照医师自由执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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