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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如何体现和操作,寻成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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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1-3 2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前,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在各家医院都已不是新闻,但制度是如何落实,具体落实到什么阶段,我想寻找成熟的经验以解决我们遇到的工作上的实际问题:
1、临床对互认制度的默许程度如何介定,是影像质量还是医院等级?
2、临床和影像科室如何体现和操作互认制度,如是影像质量是否需要影像科室裁定?
3、出具本院可认可的诊断报告如何收费,是不是按照院外影像会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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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1-5 06:12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医学影像互认制度,我从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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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1-5 06:25 | 只看该作者

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如何体现和操作,寻成熟经验!!!

卫生部是有规定。但是,目前尚未见有正式的文件规定传达!

■医疗机构间检查将互认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转帖)


[本贴已被 牟言科 于 2006-11-4 23:58:40 修改过]


[本贴已被 牟言科 于 2006-11-5 0:00:32 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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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11-7 0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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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1-8 02:2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辽宁已实行20家三甲医院影像质量互认,在20家三甲医院中,必须具备16排ct,1.5mr,cr/dr,乳腺机(cr或dr),所互认片子,在互认单位进行就诊时,可不再重复检查,如果病情变化可再重新检查,如果诊断有异议,可进行会诊等。总之,避免重复检查。20家医院报告书写同步,如果是ct包括写ct多少排,厂家、层厚、层数,扫描范围,增强需写明造影剂名称、速率、用量、扫描时间等。报告单有辽宁省质量互认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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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1-10 00:50 | 只看该作者
利民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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