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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谁有关于放射津贴的国人发[2004]2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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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8-6 0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求助]谁有关于放射津贴的国人发[2004]27号文件,文件里说了1天7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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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8-6 1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求助]谁有关于放射津贴的国人发[2004]27号文件

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标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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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8-6 1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求助]谁有关于放射津贴的国人发[2004]27号文件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分类号】 4072028002     【标题】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1225     【实施日期】 8012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岗位后,是否继续享受一段时间的医疗卫生津贴问题,我部人事局于今年9月1日以(80)卫人工字第241号函复陕西省卫生局(抄各省、市卫生局)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此事。经与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共同研究,根据国务院1963年国财办曾字142号文件的精神,特对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调离岗位后的医疗卫生津贴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1.临时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正式调离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可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我部(80)卫人工字第241号函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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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6-8-7 03:47 |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另问怎样的分类?放射属几类?是否还有分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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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8-8 02:41 | 只看该作者
放射属二类.7元/日.可惜我们单位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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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8-10 05:3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单位也不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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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8-10 06:15 | 只看该作者
我单位也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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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8-10 18:00 | 只看该作者
我单位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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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8-12 15:23 | 只看该作者
9元/工作日,我单位04年7月执行,从04年1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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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6-8-16 18:43 | 只看该作者
文件不够具体详细,难以执行,我们单位根本就没说过.影像人可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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