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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医闹”将受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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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1-26 2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种“医闹”将受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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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16:06:03 来源:人民日报


  山西省公安厅、卫生厅近日联合发布通告,明确表示将对9种“医闹”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近几年,山西省内通过非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今后如发生9种“医闹”行为,医疗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9种行为分别是: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抢夺(隐匿、毁坏)病例资料;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散秽物、设灵堂等影响门诊、病房正常就医环境;抢夺尸体或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滞留、弃留医疗机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通告强调,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要向患方说明有关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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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1-27 02:14 | 只看该作者
可惜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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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1-27 03:50 | 只看该作者
好是好,可惜公安机关配合不到位,遇到医闹处理起来很难,太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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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11-27 06:17 | 只看该作者
医师法上都有,能解决问题吗?还是要看政府职能部门是不是真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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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1-27 17:59 | 只看该作者
政策好的,希望实施中不要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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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1-28 03:51 | 只看该作者
完全同意,双手赞同。
支持如下观点:医师法上都有,能解决问题吗?还是要看政府职能部门是不是真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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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1-29 05:2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要向患方说明有关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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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1-30 03:33 | 只看该作者
还要加上一条酗酒滋事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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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12-1 20:56 |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上述观点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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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6-12-4 00:31 | 只看该作者
法制需要逐步完善,素质需要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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