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center]
1、医院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造和安装调试放射源及放射诊疗装置的运行场所,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业期还要接受定期培训。
3、医院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专职机构,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分别指定一名兼职放射卫生防护安全员,按时收缴和发放个人剂量计,监督并负责对上级有关辐射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科内发现的问题。
4、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和放射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其贮存、领存、使用和归还的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危险物品一起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保安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6、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带个人剂量计,不准随意取下或离体辐照。
7、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辐射设备,不准将联锁短路、不准人为控制辐射报警器或自行撤除,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8、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尽全能降低事故危害,同时按要求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一次以上自我评估总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
9、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个人剂量、事故照射记录等档案资料。发现超剂量照射要及时调查,并提出解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