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影在线

搜索
查看: 2556|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急求 关于放射假期的相关文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急需国家关于放射假期休假的相关文件,我们医院只给了我们放射的一年10天假,而且没有放射的相关体检,一个月的放射费也只有30元,我们现在要向医院提出申请,需要相关的文件来支持我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赞同赞同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09-1-17 06:19 | 只看该作者
知足吧,我们一个月才21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9-1-17 0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9-1-19 02:1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二甲医院,放射和ct在一块,放射费15块,战友你知足吧,想办法提高技术,换个好单位是根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9-1-19 04:4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每年一个月放射假,每月补助45元,普放和ct在一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9-1-21 17:2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每年一个月假期,放射津贴为140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09-1-23 22:25 | 只看该作者
花村村长 :
好!请给我们文件及依据。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9-1-24 00:0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还没有放射假了,只有每月50元补助,郁闷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09-1-25 0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急求 关于放射假期的相关文件

补贴文件:
【颁发部门】: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10-31
【法律文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         【执行日期】:1979-10-31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79)劳总薪字第133号





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探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






【颁发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4-3-25
【法律文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执行日期】:2004-3-25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09-1-29 19:45 | 只看该作者
规定是规定,就是不执行。气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