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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u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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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津贴为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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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9-27 23:51 | 只看该作者
建议你去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有个文件。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防疫卫生津贴标准。
    按照文件精神,医院专设的传染科,专职的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每人每个工作日7元。但我们虽然拿到相关文件,但一直有理无处伸。院领导嫉妒我们长津贴,也不给我们执行新的文件,临时聘用人员,更是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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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9-28 05:04 | 只看该作者
私收点钱,少跟院领导废话,灵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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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9-28 18: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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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9-29 07:2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工资以外的,医院每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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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10-9 07:39 | 只看该作者
有机会能遇见温家宝就好解决了,他能了解民心,如农民工等,我们是全国最大的煤炭企业,放射补贴21/月,那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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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7-10-9 23:10 | 只看该作者
怨声都很大呀,我们着才60圆,好可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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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7-10-10 08:1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好,今天一上网就收到你的短信,已给你回复,因内容较多,可能回不全,在此跟贴再次回复你。

大家提到的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在江西省卫生厅官网上有
地址是
http://www.jxwst.gov.cn/default.aspx?newsid=912

对于放射属第二类的在这个文件里有规定,但只能打到纯文字版的。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年文件)
【分类号】 4072027909
【标题】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791230
【实施日期】 800101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名称】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全文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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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7-11-1 04:54 | 只看该作者
国家规定放射人员退休后还应亨受5年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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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3-21 14:59 | 只看该作者
看见我的留言,请尽快何我联系,我们医院几个放射性科室正在何领导交涉,一直没有下文,像请教你们是如何操作的,我是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CT室的,电话13970728063,qq115967611,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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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3-21 15:03 | 只看该作者

回 9楼(黑白光影) 的帖子

看见我的留言,请尽快何我联系,我们医院几个放射性科室正在何领导交涉,一直没有下文,像请教你们是如何操作的,我是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CT室的,电话13970728063,qq115967611,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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