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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同时,对孕妇的放射性检查,应保护下腹部不做放射检查,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卫生部还强调,在对患者或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医务人员应按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范围的人体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如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另外,在实施给药或X射线照射时,医务人员应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此外,《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诊疗的监督检查责任和依法处罚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诊疗的监督检查责任和依法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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