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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e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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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6-12-30 18:48 | 只看该作者
ilikect :
   放射是二类,那文件上说的,能给发出来看一下,是那几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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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6-12-31 04:52 | 只看该作者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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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7-1-1 19:55 | 只看该作者
文件是没错,但已经过去两年了,有那位同仁现在拿到手了。我们好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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