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字[2004]27号文,标准分四类,一类属于接触传染病的卫生及防疫人员,二类是从事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x线、肿瘤放疗、同位素等),三类和四类是检验、腔镜、临床工作人员等。
按工作日计算,一类每天9元,二类每天7元(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如果满勤者,154元/每月),三类每天5元,四类每天3元。文件早已下了,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我已经看过文件。但是各个医疗单位把它封起来,因为这不是中央和省里给钱,要地方或医疗单位自行解决。
这个文件就是在“非典”之后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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