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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来自网上在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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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0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举证倒置”其实就是在不能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把你先置于有罪的地位,然后让你自己来证明你是无罪的,这本身就违背一般的法律原则:即在犯罪嫌疑人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必须假定他是无罪的。真不知道那些制订这项法规的人是怎么想的。这种举证分配原则,用在求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医患关系上是很不恰当的,是有悖医学本身的规律的。

举证倒置的实施,则意味着只要医生向病人伸出援助之手,只要医生实施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那么我国的法律就先认定你的这种救助行为是错的,是违法的,然后,医生再用充分的事实去证明你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和不存在有违法,这样才能胜诉,才可以免责,否则必百分之百要被法律认定为违法或有错,并要向被救助者付赔。

真是笑死人!

这样,今后还有谁会向求救者伸出援助之手呢?一位曾经在出差途中,向多名素不相识的产妇,心肌梗死、癫痫发作的病人伸出过援助之手的医生说:“举证倒置的实施,真使我对自己以前的行为感到后怕,今后我再也不会去作这种‘好事’了,万一失手,我岂不成‘罪人’!”

科学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医学科学中更有许多的未知的领域。现代医学科学尚无法揭示生命的起源与本质,因此,我们人类对许多疾病的发生与发展,还存在着许许多多未解之谜,现代医学虽然对许多疾病有一定的认识,但多数还只是一种假说,一种猜想,尚处于学说性阶段,并未被科学所证实。如许多遗传病、先天性疾病的发生,许多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的成因、癌症的成因、脑瘫的成因等,目前均仅仅是一种假设,一种学说。随着医学的进步与发展,有些学说可能被科学所证实,有些则可能被否定,并产生一种新的学说新的理论去替代旧的理论与学说。在医学上许多看似很简单的问题,但要论证起来却相当困难与复杂。如人为什么能举手投足,人的大脑是通过什么物质传递给肌肉,从而使肌肉产生收缩反应的,目前也仅仅是一种学说(huxliy)而已,尚不能被科学所证实。因此,对于许多疾病的结果,医疗机构是无法“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证明的。

据媒体披露,促使最高法院作出“医事诉讼必须由医院举证”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病人不懂医,难以举证;二是医生掌握着丰富的医学知识及占有丰富的医疗信息,如病案资料和数据一般掌握在医院手中,因此医院和医生具有举证上的优势,故认为在医事诉讼中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医院承担 。笔者认为,这两项理由,一项都不能成立。

首先,“病人不懂医,便可以不负举证责任”?若此理可以成立,那么,同样的道理,老百姓不懂法,在老百姓与法官、检察官、律师们打官司时,是否也应当适用举证倒置?文盲、科盲在同专家、教授、科技专业人员打官司时,是否也要适用举证倒置?再说,法律是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不应当有例外的。如果原告自己也是个医生,那么,打起医疗官司来,是否就不适用举证倒置了?否则,岂不是有失公平吗?

其次,若以“病案保管”论,应当由病案保管方对病案负举证责任(而不是对全案负举证责任),尚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病案也并不是全由医院保管的,我国的现状是门诊病历一般由病人自己保管,只有住院病历才是由医院保管的。然而,33号解释并未规定在门诊病人为原告时就不适用举证倒置。因此,以“病案保管在医方手上,而应由医方对全案负举证责任”的解释也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已经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病案资料,这就使得病案数据和信息,不仅掌握在医生手中,同样也掌握在病人手中,这样,就使得对医事诉讼适用举证倒置的第二项理由也不复存在。

头悬这把利剑,医生能干什么?只能多做一份检查,多留一份证据。一个普通的感冒,也会导致心肌炎、肾脏炎,有些人早期是没症状的,不做心电图尿常规谁能知道?有人说有几人感冒能有并发症,那我问你,要是漏了一个你怎办?4年前的sars,连最高国家机构早先也没法确诊,如果死亡的患者家属告医院,医院确实是误诊,全国的大医院赔也赔光了。国家对sars的误诊网开一面,哪其他呢?医生是神仙,样样都知道?

根据中国这样的国情,“举证倒置”使比较紧张的医患矛盾更为激烈。患者会以为只要我不满意或怀疑医生的治疗方法“我就去告你!”医生们自然会很担心自己遭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医生采取“防御性医疗”态度,抵御是为了自我保护。“举证倒置”制度下,在西方医生中已经出现过的一些表现,在中国会再现。医生或医院会向患者提出你要签什么什么书,如果患者不签字,我就不给你做治疗。“防御性医疗”主要目的是医生为防止自己被患者“告状”,而不是像以前考虑怎么把患者的病治好。

“防御性医疗”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积极性防御医疗”,就是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测,几套治疗方案,工作周密。即便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也有对患者很不利的一面,尽管它看似更严谨、更周密、更细致。它可能会增加很多无谓的检测的程序、方法、手段,从客观上讲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对患者本人或患者单位(公费医疗)、对国家的医疗资源都是一种消耗和浪费。这种高成本的消耗是很不值得的。

造成这样的结果,很多是医生为了保全自己,到时候患者不能说我没有给你做什么检查,上哪告我一状。可是这些治疗费用都要摊到患者的身上或由国家公费医疗中出。目前一些医院的收入就是靠多做各种检查的收费,那么何乐而不为呢?这对患者的健康也不利,即便医院多给你做一次检查,多抽一次血,多做一次实验,你也受一些不必要的创伤,这是不利的一面。

另一个是“消极防御性医疗”,首先医生考虑避免事故的出现,假如这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我可以拒绝为他治疗。如果是一个危重病人,经过抢救他可能还能活过来,但是万一抢救不过来,这个病人在我手里过去了怎么办?一个医生要想拒绝抢救一个病人,他可以找出很多合理性的理由,“我们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技术能力不够”诸如此类的理由,或者说——“你们赶快转协和(医院)吧”,但是在转院的路上病人可能就会过去。患者家属还没法说。这种消极防御性医疗是对我们的患者极为不利的。

我国目前医疗条件差,医疗收费底,医务人员服务环境差,我举例说明比如一门诊病人,就诊后病历是属于他自己的财物,医院不能收管,不过他凭一张发票就可告医院,但医院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我院有一分娩后两年的病人,因子宫脱垂而状告医院分娩时处理不当,病人自述产后42天时就有子宫脱垂,但是她拿不出证据,法院要医院拿证据,可是42天检查是门诊记录,医院那有证据,只好拿分娩时的住院记录来证明自己无处理不当之处。如果都是这种做法,那医院诊室全要安装录音录象设备,那病人怎敢进医院。

可以预见,随着医患纠纷的增多,特别是一些恶性纠纷的出现,防御性医疗将会大幅度上升。医生担心发生医疗风险,担心被卷入医疗纠纷之中,这虽不是造成防御性医疗的惟一原因,但却是较为主要的原因。

1998年,发生在湖北的双胞胎脑瘫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在法庭辩论中,医院已经用充分的事实证明了该产妇因患有心脏病、乙型肝炎、急性胃肠炎、贫血等疾病,既往有5次流产史(从未正常分娩一次)。这些均是新生儿脑瘫的危险因素,加之本例又是双胎、早产,产后发现胎盘钙化面积达1/3。这正是可能造成新生儿脑瘫(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直接原因。不说别的,仅仅根据既往有5次流产史,更是先天性脑瘫的有力证明,因为绝大多数流产均是因为胚胎发育不良所引起的,它是比脑瘫更为严重的一种发育不良。因此,对于一个有5次流产史的产妇来说,生下一胎脑瘫儿也就不足为怪了。可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以“医院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双胞胎婴儿的脑瘫是由先天因素造成的确凿证据”为由,宣判医院败诉。

更令人吃惊的是二审判决书还这样写道:“本院先后咨询了国内有关小儿脑科方面的专家、教授,专家、教授认为要准确地鉴定单个病案的致病原因目前医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够达到。因此,省人民医院在没有证据证实该双胞胎婴儿的脑瘫属先天性因素造成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医院应当对自己的医疗差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多么荒唐的判例,现代医学科学尚不能解决的问题,竟然被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解决”了!

医学虽然也是一种科学,但“经验”在医学科学中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人们常说:“医学是人类在千百万年以来长期同疾病斗争的经验总结。”而经验是不一定要讲出道理来的,也不需要证明的。如针炙为什么可以治病?是谁也无法解释清楚的。同理,如果有病人硬要咬定是针炙把他给扎坏了,这种“因果关系”,有谁能加以证明呢?

然而,由于举证倒置的适用,却注定了医疗机构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许多科学现象是可以通过科学试验得到证实的。有些刑事案件的侦破,公共安全专家人员可以用模拟试验的方式将证据锁定,使作案人无法狡辩。但也确有不少科学现象是无法进行证实的,尤其是疾病过程是无法在病人身上作重新演示的。再以湖北双胞胎脑瘫案为例,尽管医学专家们学富五车,在法庭上旁征博引,解释得口干舌燥,但由于新生儿脑瘫的发生过程,是无法让他再回到娘胎中去重新演示的,所以法官们说:“你讲的这些道理,并不能充分证明,双胞胎脑瘫是先天性所造成的”,于是便以举证倒置为由,宣判医院败诉。这就是对科学的曲解与无知。

长在自己身上的病,是冷是热,是痛是痒,只有病人自己是最清楚的。医生看病,主要也是从病人的陈述中获取信息,从而决定治疗方案的。所以疗效的好坏,往往起决于病人自己的举证(陈述)是否真实可靠。更何况许多病是长期形成的,是同各人的生活习惯、嗜好、性格、心理素质、精神因素、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家庭环境、地理环境,甚至个人的文化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有的则是从娘胎里就种下了病根。如果没有病人及家属向医生提供准确的信息,医生便无从知晓病人的病情,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判断和治疗。

现阶段,各位要注意规避风险!注意收集对医疗行为有利的证据,多做一些检查是可以理解的!不正可以为医院创收吗??患者中有这样一句话: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举证倒置。所以各位医生不得不开各种检查一证明诊断的正确,尽可能用上所有药,以免处于被动地位。就拿感冒来说吧,医生凭经验马上可以做出诊断,但法院不认同经验,所以必须作细菌培养、血常规、病毒血清学检查,甚至胸片以排除肺炎。所以说,只要举证倒置这个说法存在,医生就得加大检测及药物的应用,不然医生就会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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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3-30 05:27 | 只看该作者
在现阶段,下层医生群体的利益注定要在沉默中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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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3-30 05:45 | 只看该作者
推荐此文作者当医疗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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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3-31 04:4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不但我们要学习法律,搞法律的更应该读透该文章;所谓举证倒置说白了就是医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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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4-2 11:21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更多的患者理解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更希望有完善公正的的法律来保证医患双方的利益,而不是让医患之间处于长期不信任的状态。医学要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期盼医患双方真正成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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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4-2 19:03 | 只看该作者
感慨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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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4-3 03:10 | 只看该作者
要适应中国发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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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4-6 06:54 | 只看该作者
所谓举证倒置说白了就是医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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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4-8 00: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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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4-8 17:12 | 只看该作者
兄弟们啊,不要感慨了!我们已经上了贼船,不容易下了,我的孩子要饭也不学医!在中国现行的政策下不能搞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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